(2016)津0116民初5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京粮(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物联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粮(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物联网分公司,房宽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572号之二原告:京粮(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曾长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221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物联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林河大街13号A3004。负责人:周清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房宽玉,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京粮(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物联网分公司、第三人房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原告京粮(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京粮(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粮(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京粮(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广富代理审判员 陶 俊人民陪审员 李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