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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良挺与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挺,张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946号原告:林良挺,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清,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林良挺与被告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良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元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良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丽清立即偿还借款23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林良挺与张丽清经人介绍后,张丽清因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于2016年2月6日向林良挺借款23000元,约定于2017年2月6日前还清(即一年还清),张丽清当即立下借条一份交由林良挺收执。现经林良挺催讨,张丽清以各种理由拖赖,不肯偿还借款。张丽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张丽清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林良挺借款2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张丽清出具借条一份交由林良挺收执,该借条内容载明:“兹向林良挺借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元正。小写:¥23000元。壹年还清。借款人:张丽清2016年2月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林良挺多次催讨,张丽清至今未还分文。为此,林良挺于2017年5月23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林良挺的陈述、林良挺提供的张丽清出具的借条一份等证据证实,经庭审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丽清向林良挺借款2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有张丽清出具给林良挺收执的借条一份为据,该份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点,应予以认定。张丽清与林良挺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张丽清应负偿还借款23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的民事责任。林良挺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张丽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丽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良挺借款23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张丽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