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451号原告:马某某,身份证号:6321241963********,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逯家寨村***号。被告:王某某,身份证号:3203211987********,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籍贯:江苏省丰县孙楼镇周王庄**号,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逯家寨村***号。被告:马某某,身份证号:3203211989********,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籍贯:江苏省丰县首夷镇,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逯家寨村***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学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