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银翠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翠,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制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银翠,女,汉族,1973年7月2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制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刘述伦,该公司董事长。四川省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边劳人仲案[2017]1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银翠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47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银翠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制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