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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全胜、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全胜,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3号附10号。负责人朱文萍职位:行长被执行人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全胜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被执行人朱全胜,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周丽萍,女,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全胜、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贷款本金2550000元及利息、复利421862.96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二、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全胜、周丽萍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对被告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全胜、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严峰、周丽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05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