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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时少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少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少飞,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1月13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开设赌场罪,于同年5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少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时少飞先后在内乡县赤眉镇四坪幼儿园、内乡县赵店乡袁某某养猪场、内乡县赤眉镇赤眉村吕某某家中、内乡县赤眉镇桃源社区闲置空房内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赌资等,参赌人员张某1等十余人以“推饼”的方式在上述场所聚众赌博,时少飞从中抽水获利一共五万余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时少飞到内乡县公安局赤眉派出所投案。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时少飞供述、证人张某1等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少飞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时少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查明,赃款已全部追缴。该事实有被告人时少飞供述、证人张某1、杨某1、李某、朱某、杨某2、张某2、左某证言、参赌人员一览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少飞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少飞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时少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少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二、被告人时少飞的非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