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攀诉被告陈果、吴瑕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攀,陈果,吴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232号原告:陈攀,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蔡天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果,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日,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号*幢29-7,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王蓉,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瑕,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攀诉被告陈果、吴瑕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昊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陈攀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果、吴瑕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攀撤回对被告陈果、吴瑕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昊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腾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