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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增学诉被告张青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学,张青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29民初456号原告:孙增学,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青义,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水平,男,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一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增学诉被告张青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青义共欠原告孙增学65万元(原告放弃10万元的债权),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底期间,每月至少归还原告孙增学1000元,2018年7月后每月至少归还原告孙增学1500元,如被告张青义拖延归还原告孙增学借款两个月,原告孙增学有权就全部剩余部分的借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张青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一切可能尽快归还原告孙增学剩余借款。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