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魏庆东申请执行赵海山督促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庆东,赵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魏庆东,男,汉族,个体业主,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赵海山,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21民督33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剩余450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督3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诗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