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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杰与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杰,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878号原告:付杰,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陈力,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付杰与被告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