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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国华与石正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华,石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国华。被执行人:石正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华与被执行人石正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石正龙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将被执行人石正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银行账户仅有311.63元已冻结。2017年6月8日在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胡国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