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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志文、李沛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文,李沛宸,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文,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恩,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沛宸,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北段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6206969P。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士震,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主任。上诉人王志文因与被上诉人李沛宸及原审被告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杨 浩代理审判员  肖敬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