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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定西唐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李彩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唐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李彩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39号原告:定西唐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商贸街20号楼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王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系漳县天华商业广场的商场经理。被告:李彩云,女,1988年1月9日生,住甘肃省漳县。原告定西唐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西唐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被告李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定西唐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定西唐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定西唐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兴伟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董忙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漆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