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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兵八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恒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市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恒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八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67小区1栋。法定代表人:钱福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北区正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恒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五巷88俪苑小区19栋1楼。法定代表人:陶亚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恒果,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石河子市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恒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股权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李恒果、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160455.9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费58926元,余款101529.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李恒果所有的房产两套予以评估拍卖,拍卖款1134800元中扣除李恒果应付个人所得税34044元,余款110075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予以查封(轮候)、股权予以冻结。对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予以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0元。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002964.1元(不含逾期利息)未受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然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兵八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应加明助理审判员  陶世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