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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丁伟与王月丽、第三人新疆建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王月丽,新疆建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173号原告:丁伟,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月丽,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建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迟明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丁伟与被告王月丽、新疆建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