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洪群、习水县坭坝乡小古池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群,习水县坭坝乡小古池村村民委员会,张宗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群,女,汉族,生于1939年4月1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应洪,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张洪群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秀,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张洪群之儿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坭坝乡小古池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范茂海,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华,男,汉族,生于1938年2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上诉人张洪群因���被上诉人习水县坭坝乡小古池村村民委员会、张宗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洪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洪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张洪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小 龙审 判 员 任 建 毅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 官 ���理王伟书 记 员 苟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