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6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松梅与被告莱州双羊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梅,莱州双羊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290号原告:李松梅,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双羊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秋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展,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梅与被告莱州双羊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松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熙坤审 判 员 邱志霞人民陪审员 邱代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怡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