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练某某、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练某某,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练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中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郑安全,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练某某、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练某某、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支付申请人张某某1554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