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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聂福伦与刘义涛、于海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福伦,刘义涛,于海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668号原告聂福伦,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刘义涛,男,48岁,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于海萍,女,年龄不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福伦与被告刘义涛、于海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福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福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福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荆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晓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