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正勇与青岛鑫源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吕杰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勇,青岛鑫源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吕杰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210号原告:李正勇,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鑫源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吕杰斌,男,30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正勇对被告青岛鑫源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吕杰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