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玉刚诉李洪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刚,李洪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923号原告:陈玉刚。被告:李洪友。原告陈玉刚与被告李洪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