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24民初2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