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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449号原告:林某,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吴某,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林某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被告吴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