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隆唐恒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哈汝凌国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隆唐恒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哈汝凌国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296号原告:北京隆唐恒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哈汝凌国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国际种植业科技园聚合七街1号-370。法定代表人:苏海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国,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71969********,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北京隆唐恒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哈汝凌国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雪冬审判员 耿 丹陪审员 王海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