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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与潘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潘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6年9月14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德平,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XX与潘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