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与潘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潘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6年9月14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德平,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XX与潘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