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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伟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伟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944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王鹏飞,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奇,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伟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制药厂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刘伟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受),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娜布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