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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爱军与金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峰,徐爱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峰,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联系地址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爱军,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上诉人金峰为与被上诉人徐爱军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6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06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核实缴费过程中,上诉人金峰又于2017年6月23日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金峰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峰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高亮实习书记员陈丽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