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科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科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罗骏,杨雅丽,宋明勇,毛萍,毛炯,陈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717641。负责人:冉亨茂。被执行人:四川科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数码科技广场A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859232。法定代表人:宋明勇。被执行人: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县孔玉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1MA62G0445Y。法定代表人:罗骏。被执行人: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2692259282L。法定代表人:罗骏。被执行人: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县孔玉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1689932851A。法定代表人:罗骏。被执行人:罗骏,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杨雅丽,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宋明勇,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荥经县。被执行人:毛萍,女,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荥经县。被执行人:毛炯,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岚,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科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罗骏、杨雅丽、宋明勇、毛萍、毛炯、陈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966号《执行证书》,对上列被执行人所欠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债务人民币4000万元进行了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无可供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主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71执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财产有条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