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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姜玉传、张学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传,张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姜玉传被申请执行人:张学玉申请执行人姜玉传与被执行人张传文、张学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学玉未收到(2014)嘉纸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书未生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林强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