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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乾坤、高四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乾坤,高四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6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乾坤,男,汉族,1991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伟,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四行,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达理,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乾坤因与上诉人高四行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乾坤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违约金部分和第二项,改判高四行向刘乾坤支付违约金20000元、承担律师服务费5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高四行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约定总计20%的违约金为20000元,已经远远低于自2015年4月29日逾期还款暂计算至上诉日2017年3月2日,法律规定月息2份的利息数额(44200元)。所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不存在过高的问题。被上诉人高四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高四行与刘乾坤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错误,判令高四行归还非法的100000元赌债是不正确的,在此基础上支付违约金7466元更没有法律依据。高四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乾坤承担。事实和理由:1、刘乾坤、高四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没有真实的资金往来,而是以赌博所有筹码牌的方式进行支付,该赌资不受法律保护。2、刘乾坤的证据不足,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借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赌资的凭据。刘乾坤的微信聊天证据自始不存在,刘艳艳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刘艳艳取现记录与本案没有关系。高四行的证人证言完整的将事实情况还原。一审法院仅依据虚假借据,将无资金往来的筹码牌形式的赌资认定为实质借款是错误的。刘乾坤针对高四行的上诉辩称,高四行一审提交的证人证言虚假,一审判决其承担借款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驳回其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8日,高四行向刘乾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乾坤现金人民币大写100000元整,小写拾万元整,借据期限自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28日。若借款人不按规定借款期限还款,则支付违约金给出借人,违约金的标准按借款额100000元整的20%收取。借款人逾期还款,逾期日不足一个月时按一个月计算,出资方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一审法院认为:高四行向刘乾坤借款,有高四行向刘乾坤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该院予以确认。该款高四行应予返还刘乾坤。高四行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乾坤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以不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限,据此计算2015年4月29日至高四行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466元。刘乾坤主张过高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高四行辩称该债务系赌债,但高四行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该院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高四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乾坤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46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刘乾坤负担393元,由被告高四行负担2407元。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乾坤提供证据如下:(2016)豫0105民初2587号一案中4位证人证言及(2017)豫01民终572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高四行等四人在另案中为陈兵做虚假证言,在本案中,陈兵等四人又为高四行做虚假证言,且4名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2017)豫01民终57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未认定该虚假证言。高四行针对刘乾坤提供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刘乾坤代理人称证人证言虚假是不负责任的。(2017)豫01民终5722号民事判决置四人证言不顾,仅仅凭借一份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撑的借据认定非法的赌博之债为民间合法借贷,不符合客观事实。高四行提交证据如下:1、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2、刘富凯与陈兵案的“借据”一张。拟证明(2016)豫010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刘富凯与陈兵的民间借贷成立。而本案中高四行的抗辩理由和(2016)豫010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中陈兵的抗辩理由及事实一样。陈兵已就(2016)豫010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此案已经由贵院贵庭受理,建议法院综合考量,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决。刘乾坤正对高四行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陈兵的借款与本案高四行的借款发生在不同的时间,该借款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真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5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乾坤主张高四行向其借款的事实有高四行向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据,本院予以支持。高四行主张该债务系赌债,但其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其主张,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相对刘乾坤所提供的借条等证据,高四行所提供的言词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推翻刘乾坤涉案债务属于借款的主张,一审对刘乾坤涉案债务属于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高四行称与刘乾坤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本案借款期限届满至今已超过满两年,约定违约金为20000元,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两年的利息为48000元。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算高,刘乾坤要求高四行应依约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令高四行向刘乾坤支付违约金7466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律师费,一审对刘乾坤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乾坤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部分予以支持;高四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高四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刘乾坤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刘乾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共计5600元,由上诉人刘乾坤负担600元,由上诉人高四行负担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