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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朴虎哲与张振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虎哲,张振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5号原告:朴虎哲,男,朝鲜族,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善玉,女,系朴虎哲妻子。被告:张振江,男,汉族,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男,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朴虎哲与被告张振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朴虎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虎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虎哲负担。审判长  玉常镇审判员  魏广前审判员  李铁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