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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407号原告:罗某某,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电厂新生活区。被告:苏某某,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宝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