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407号原告:罗某某,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电厂新生活区。被告:苏某某,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宝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