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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玉臻与马德华、韩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臻,马德华,韩秀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189号原告:张玉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鑫,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德华。被告:韩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学,律师。原告张玉臻与被告马德华、韩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臻以被告马德华、韩秀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臻负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建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