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玉臻与马德华、韩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臻,马德华,韩秀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189号原告:张玉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鑫,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德华。被告:韩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学,律师。原告张玉臻与被告马德华、韩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臻以被告马德华、韩秀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臻负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建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