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丽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4396号原告王丽丽,女,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34号(千姿汇)。经营者马旭。原告王丽丽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燕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孟琦、代理审判员付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所经传唤未出庭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丽诉称,2017年2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一份会籍合约,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两年会员费1800元并赠送一个月,被告为原告办理西塔店的会员卡,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得到通知西塔店关闭,要求原告转至铁西店健身。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约规定擅自转店,没有与原告达成合意,单方变更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行为致使原告选择被告西塔店健身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了根本违约,故起诉来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会籍合约并退还会员费1700元,私教课300元;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原告在西塔韩国名品城楼上的思迈尔佳锐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双方签订了会籍合约及私人教练课程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加盖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所印章的收款收据,并发给原告一张印有“思迈思迈尔佳锐健身西塔店”的健身卡。会籍合约上载,该卡为两年卡,会员费1800元并赠送一个月,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上载该课程共5课时,每课时200元,共1000元。原告自认该卡使用一个多月,上过7课时私教课后,于2017年4月1日得到通知西塔店关闭,店方要求原告转至铁西店健身。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致使原告选择被告西塔店健身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收款收据、会籍合约、健身卡、及企业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健身场所地点的便利性,是顾客选择的条件之一,被告改变健身地点,增加了原告健身路途的成本,原告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解除该服务合同与法有据。原告的健身卡使用了一月有余,基于年卡的性质,退还金额确定为1650元(1800/24*22)为宜。关于私教课程,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每课时为100元,故对原告主张退还3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丽丽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所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二、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丽丽会费1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思迈尔健身会所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燕玲审 判 员 刘孟琦代理审判员 付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宇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