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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世红、华蓥市光彩商贸有限公司、唐光彩、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郑晓红、邻水县金山煤业有限公司、郑华、何坤、罗淇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世红,华蓥市光彩商贸有限公司,唐光彩,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郑晓红,邻水县金山煤业有限公司,郑华,何坤,罗淇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世红,男,生于1977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华蓥市光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唐光彩,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光彩,男,生于1978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法定代表人:郑晓红,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晓红,女,生于1972年1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邻水县金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法定代表人:邓朝廷,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华,男,生于1964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何坤,男,生于1989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罗淇尹,女,生于1987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世红、华蓥市光彩商贸有限公司、唐光彩、华蓥市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郑晓红、邻水县金山煤业有限公司、郑华、何坤、罗淇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5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机器设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