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正合石材有限公司、袁良、袁静、黄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凤城市正合石材有限公司,袁良,袁静,黄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法定代表人:佟大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凤城市正合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法定代表人:袁良,。被执行人:袁良,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凤城市正合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住凤城市。被执行人:袁静,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黄显刚,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正合石材有限公司、袁良、袁静、黄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凤城市正合石材有限公司、袁良、袁静、黄显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正合石材有限公司、袁良、袁静、黄显刚在2017年6月16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黄显刚即日给付200000元,余款于2018年3月15日前给付150000元,2018年12月15日前给付100000元,被执行人袁良于2018年3月15日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2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被执行人凤城市正合石材有限公司、袁良、袁静、黄显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付义成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不将被执行人凤城市正合石材有限公司、袁良、袁静、黄显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崇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金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