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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胡文俊与鲁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俊,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鲁松,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昆仲裁(2015)168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241673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执字第650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