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1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莉,女,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2003年3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2月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3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莉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莉在本市栖霞区福康苑4幢楼下,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金焱贩卖白色块状物一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物证鉴定,上述白色块状物净重0.76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归案后,被告人陈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莉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毒品再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具有多次涉毒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莉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