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朱毅超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朱毅超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584号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1758号禹洲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595909960。法定代表人:林彬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上官炳祥,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毅超,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毅超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就案涉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榕玲速录员 庄珊珊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