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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秀淮与阳泉市瀑里炉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淮,阳泉市瀑里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淮,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执行人:阳泉市瀑里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文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淮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瀑里炉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秀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秀淮撤销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秀淮撤销执行申请。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予以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肖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