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金某与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要某,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电信公司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四平市车管所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车牌号为CF00**,车辆识别号为LBELMBKB0BY131782的黑色现代小型普通客车更名过户到金某名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