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金平、岳志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平,岳志刚,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平,女,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志刚,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审第三人: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油田五一村中南路。法定代表人:XX。再审申请人王金平因与被申请人岳志刚及原审第三人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9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平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其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判决被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成立是严重显示公正的。故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书》、缴款收据(由原审第三人开具)、原审第三人出具的承诺书、争议房屋现状照片、向他人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结合原审第三人的陈述及其于2016年6月2日出具的《关于建材市场购房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争议房产已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而争议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非因被申请人自身原因,被申请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停止对争议房产的执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