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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佳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顺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顺华,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张XX申请执行张顺华抚养费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43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439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