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缪建国与被执行人西安黄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建国,西安黄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缪建国。被执行人西安黄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缪建国与被执行人西安黄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黄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缪建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32.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黄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账户交付12097.8元及执行费85元。申请执行人缪建国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剩余未实现的13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终结(2017)陕010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刘海亮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