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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恢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远彬、梁绍真金融借款纠纷案(2017)川1028执恢1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远彬,梁绍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1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奎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该公司个贷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健,该公司个贷部经理被执行人:王远彬,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梁绍真,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明,男,1948年12月25日生,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远彬、梁绍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委托四川高禾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被执行人王远彬、梁绍真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住房一套(面积80.93平方米),2017年6月12日,买受人张芹以价款331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远彬、梁绍真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二段118号17号1单元3号住房一套;,买受人张芹以价款331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的所有权及其它相应权益从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起发生转移。二、解除该房的查封、抵押。三、过户税费由买受人负担。四、买受人可凭本裁定书到产权(或不动产)部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