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甘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2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住所地南陵县。负责人:袁丽然,行长。被告:甘刚,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诉被告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甘刚���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故本院对被告甘刚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周翠人民陪审员 荀红菱人民陪审员 章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