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晓绯与付晓峰、长春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天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绯,付晓峰,长春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天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808号原告:李晓绯,女,汉族,住长春市。被告:付晓峰,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大路727号中银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何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玲,该公司人事经理。被告:长春天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大路727号中银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何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闵,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绯诉被告付晓峰、长春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天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晓绯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绯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晓绯负担。审 判 员 高  屹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 文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峻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