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桂华与襄阳市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华,襄阳市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548号原告:姚桂华,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亮山,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系姚桂华丈夫,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襄阳市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原告姚桂华与被告襄阳市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姚桂华于2017年6月27日以证据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姚桂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市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姚桂华负担。审 判 长 张耀承审 判 员 石海燕人民陪审员 鲁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