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汇丰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汇丰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正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35号原告:常熟市汇丰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31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献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杏玉,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坤,系该公司股东。被告:王正明,男,汉族,1958年3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汇丰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汇丰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汇丰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汇丰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7元,由原告常熟市汇丰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