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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沈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沈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沈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二街*号。法定代表人任宁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沈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12执1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理 来源:百度“”